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耀世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發布時間:2022/11/29 來源:本站

耀世平台學生違紀處分條例

第一章

第一條 為規範學生管理,維護耀世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和生活秩序,創造良好的育人環境,促進學生德、智、體🧳、美7️⃣、勞等方面全面發展🌿,為國家培養社會主義合格建設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主席令第40號)❄️、《普通高等耀世學生管理規定》(教育部第41號令)、《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第33號令)等有關規定⚱️,結合耀世平台實際情況🧏🏽‍♀️,製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於耀世平台全日製在校普通專科學生☝🏽。

第三條 學生在參加軍訓、校外開展教學實習、考察、創新創業、社會實踐、掛職鍛煉、交流交換👨‍🦼‍➡️、勤工助學等社會活動期間有違紀行為的🔄,參照本條例給予紀律處分。

第四條 實施違紀處分,應當遵循下列原則:

(一)公正、公平🔄、公開的原則🎴;

(二)批評教育與違紀處分相結合的原則📞🦊;

(三)處分與學生違法、違紀行為的性質和過錯的嚴重程度相適應的原則;

(四)堅持集體討論,少數服從多數的原則🕕。做到證據充分、依據明確💊🔍、定性準確、程序正當、處分適當。

第五條 本條例所述給予處分中有“以上”者均含本級在內。

第二章 處分的種類及適用

第六條 學生違反法律法規、校紀校規🛖,視情節輕重🪞、認錯態度🦹🏻‍♀️、悔改表現,給予下列之一的處分: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記過;

(四)留校察看;

(五)開除學籍。

學生違反校紀校規🤌🏽🫶🏽,情節輕微不足以給予校紀處分的,由學生處或學生所在學院給予通報批評,督促其改正錯誤。

第七條 受紀律處分者✡︎,應同時受到下列處理🙋🏼‍♂️:

(一)取消其該學年內的各種評優評獎資格和獎、助學金的申請資格;

(二)有其他規定的,按照相關規定進行處理👫。

第八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從輕、減輕或免於處分🧿: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過失違紀的;

(三)主動承認錯誤並及時改正的;

(四)主動提供情況揭發他人違法違紀行為並經查證屬實者;

(五)無法抗拒的原因或緊急避險造成違規違紀者。

(六)其他可從輕處分的情形。

第九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從重處分🪿:

(一)違紀行為的為首者或組織者🛌🏿;

(二)違紀後故意隱瞞,拒不承認,且態度極其惡劣者;

(三)對檢舉人、證人進行威脅恫嚇或打擊報復者;

(四)違紀再犯者⛵️;

(五)在校外違紀,並在社會上造成惡劣影響者🧝;

(六)造成嚴重後果的🧑🏼‍🏭。

第十條 學生應遵守國家憲法和法律👳🏻‍♀️💢,不得從事非法的社會、政治、宗教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視情節輕重和悔改態度,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遊行示威法》或其他有關法規,組織、參加未經批準的遊行示威活動;組織✮、策劃和參與擾亂社會秩序或破壞耀世正常的教學、科研、生活秩序🤏🏼,從事破壞安定團結的活動🌦🧚🏽‍♀️;

(二)違法張貼📖、投遞、散發大小字報和傳單🧑🏿‍🦳,或通過網絡以及其他途徑製造散布違法言論🚵🏿‍♂️,混淆視聽,製造混亂;

(三)組織、成立🖌、加入非法社會團體或組織,從事非法活動;

(四)組織開展未經批準的社會政治、學術活動或舉辦未經批準的沙龍、俱樂部等;

(五)違反學生社團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成立未經批準的學生社團並開展活動,出版刊物🧛‍♂️,或以合法學生社團的名義開展非法活動,或有其他違反耀世學生社團管理規定並造成嚴重後果的行為;

(六)在耀世傳播宗教或組織🔉🥨、參與非法宗教、邪教🧚🏽、封建迷信等活動📁⇨。

第十一條 違反國家法律、法令、法規,受到司法及有關部門處罰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記過以上直至開除學籍處分😚:

(一)違反憲法🫓、反對四項基本原則、破壞安定團結👩‍🦲、擾亂社會秩序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二)受到刑事處罰的,給予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三)受到治安管理處罰的,給予記過、留校察看或開除學籍處分👨🏼‍🍼;

(四)公安機關或司法機關認定其行為違反法律法規但免予處罰的4️⃣,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五)賣淫、嫖娼行為當事人及參與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六)被處以治安拘留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被處以治安警告或治安罰款者,根據情節,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二條 對尋釁滋事、打架鬥毆致人人身傷害者🙎🏿,肇事者除應賠償經濟損失並承擔受害者醫療及其他必要費用外,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毆打他人或互毆,尚未致傷者🫳🏻,給予嚴重警告處分;致他人輕微傷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致他人輕傷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致他人重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結夥鬥毆或勾結校外人員結夥鬥毆者✶,加重處分🈂️;為首者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故意為他人打架提供兇器,未造成傷害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傷害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策劃、慫恿、挑唆、用言詞侮辱或其他方式觸犯他人🐱,引起事端或激化矛盾,未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造成打架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以“勸架”為名,偏袒一方,促使事態擴大或造成傷害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在調查處理打架事件過程中🫅🏿,故意提供偽證🩲,妨礙調查處理工作正常進行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三條 盜竊⛲️、勒索🧑🏽‍✈️、詐騙、冒領0️⃣、侵占國家🤶🏿、集體和他人財物者,除追回贓款🕵🏼‍♀️、贓物或賠償損失外*️⃣🧘🏼,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以下處分☕️:

(一)有盜竊✒️、勒索🚣🏽‍♂️、詐騙✋🏼✧、冒領🏋🏿‍♂️、侵占行為尚未造成經濟損失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1.案值200元(含200元)以下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2.案值200元以上,500元(含500元)以下者,給予嚴重警告或記過處分;

3.案值500元以上,1000元(含1000元)以下者,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以上行為造成特別嚴重後果者𓀂,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4.案值1000元以上💆🏿、性質惡劣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偷竊公章🎬、保密文件🔣、檔案等物品者🫄,視其情節🔫,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盜用他人(含單位)賬號或各類通訊卡賬號和密碼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拾物不還、非法占有遺失物或他人財物🏡,視其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為作案者望風😿,提供信息、作案工具或進行掩蓋🧏🏻‍♀️、窩贓等,可以比照作案者處理®️;

(六)共同作案的😞👅,區分責任👨🏽‍🌾,一並處理。

第十四條 損壞公私財物者🐸,除賠償損失外,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故意損壞公私財物,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情節惡劣,造成嚴重後果的🪛,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十五條 違反學生公寓管理有關規定👨🏻‍🦽‍➡️,擾亂學生公寓管理、生活秩序者,視其情節輕重給予如下處分:

(一)未經批準私自調換宿舍門鎖造成救險困難🐶🐧,將鑰匙借給非本宿舍人員使用造成財產損失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擾亂宿舍管理秩序,對其他人的正常學習🥨、生活造成影響🦖👩🏽‍🍼,經批評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未經批準擅自調整、占用🌚、騙取🤍、出租校內公共用房💡、學生宿舍及床位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翻爬耀世圍墻圍欄、窗戶👨‍🌾、陽臺🏃🏻‍♂️‍➡️、樓層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五)在宿舍內儲藏或使用易燃、易爆🂠🪶、劇毒和強腐蝕等危險物品以及存放一切管製刀具、槍支(包括氣槍)和彈弓者,除沒收物品外,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未經批準,留宿校外人員,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因留宿非本宿舍成員造成不良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七)留異性或到異性宿舍過夜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異性群居者🧍‍♀️,一律開除學籍;

(八)未經批準,私自租房居住💇,經勸阻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並承擔因租房所引起不良後果的全部責任👩🏻✡︎;

(九)無正當理由早出🚵🏻、晚歸或夜不歸宿學生視情節給予以下處分:兩次及兩次以上,給予警告🍰、嚴重警告處分;五次及五次以上,給予記過或留校察看處分。

住宿學生因個人原因早出、晚歸或夜不歸宿而造成的後果,由學生本人承擔。

(十)假期留校住宿的學生必須嚴格按照耀世有關規定辦理留校住宿手續⛸,私自進入公寓住宿的一經查出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假期留校住宿期間發生意外的由學生本人承擔。

(十一)違反學生宿舍管理規定,一學年內被通報批評三次及以上者,給予警告及以上處分🚴🏻。

第十六條 損害校園文明建設🕗🤾🏽‍♀️,造成惡劣影響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破壞綠化、環境衛生、公用設施,違反耀世有關公共場所管理規定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違章用電🧑🏻‍🦰、用火✍🏽、使用危險品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無理取鬧🎞,妨礙工作人員執行公務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在公共場所起哄鬧事、打砸物品,不聽勸阻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酒後肇事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六)惡意撥打特種緊急電話及耀世急用值班電話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七)製造、散布謠言或故意捏造事實🧝🏽、作虛假陳述、混淆事實等,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八)攜帶國家法律法規禁止的物品進入校園或違反規定將校內物品攜帶出校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九)在校園內違章駕駛、無證駕駛機動車輛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七條 以任何形式(包括網絡)參與賭博或變相賭博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以下處分:

(一)提供賭博場所、賭資或賭具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一般參與者或初犯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為首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情節嚴重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三)屢犯者🏋️‍♂️🚺,給予留校察看以上處分;

(四)由賭博引起打架🏊🏼、鬥毆或造成其他後果者,參照其他相應條款加重處分。

第十八條 觀看、製作📆、復製、傳播淫穢、封建迷信及其他非法、有害的音像或文字作品者🙅⇒,視情節輕重,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第十九條 使用👞、私藏有毒、有害物品及違禁藥品者,除移交司法機關追究責任外🫒,視其情節🤟🏼,給予以下處分♒️:

(一)走私、販賣🫲、運輸、製造毒品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二)教唆🪤、脅迫⚾️、誘騙他人吸食毒品或為他人提供吸毒場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三)吸食毒品者🔬🪅,視情節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在一定期限內無法做到戒毒,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四)使用、私藏違禁藥品及有毒有害物品♉️,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對上述行為知情不報😏、故意隱瞞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條 違反消防安全管理法規、條例👨🏿‍⚕️,擅自動用、損壞消防器材、設備者🦵🧕🏿,除賠償損失外,視後果輕重,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一條 侵犯、損害他人正當權益及人身安全,損害國家、集體利益者👷🏿‍♀️,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盜用、冒用組織或他人名義為己謀私利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因此引發事端或造成後果者,加重處分;

(二)弄虛作假🩶🤸🏻‍♂️,騙取耀世獎學金、助學金、困難補助、國家助學貸款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三)惡意騷擾、恐嚇、威脅他人或組織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四)侮辱🈶、誹謗、陷害、誣告他人或組織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五)隱匿、毀棄或私自開拆他人郵件🏃‍➡️、電報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六)偽造、販賣各類證件、印章和證明文件、材料,或以其他不正當手段🙍🏼、方法來達到個人目的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第二十二條 違反國家、耀世網絡管理規定,擾亂網絡管理秩序,視其情節,給予下列處分👩🏽‍🎓🤵🏽‍♂️:

(一)私自提供網絡服務,發展網絡用戶,為他人提供網絡接口者給予警告或嚴重警告處分;

(二)擅自將自己的IP或郵件地址借給他人使用造成不良後果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5️⃣;

(三)通過網絡發布◼️、製作、復製👘、存儲、張貼、傳播封建迷信、淫穢色情🚵🏽‍♂️、暴力兇殺及其他非法音像、影視、文字作品或其他有害信息的,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散布謠言👨🏻‍🦽,侮辱、誹謗他人的,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四)私自安裝、配置耀世網絡系統,盜用或濫用網絡資源;盜用IP地址或郵件地址🔢,冒用他人或組織名義行事;影響網絡正常使用和運行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五)利用網絡泄露國家和耀世機密者,視情節和後果,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六)製作、傳播計算機病毒或實施妨礙計算機及網絡安全行為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造成網絡及耀世管理系統等毀壞者🧑‍🦼‍➡️,除賠償損失外,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三條 違反校園管理規定,組織、參與各類營利性活動或違章設攤、設點者🎩,視其情節,給予如下處分:

(一)亂貼、散發商業性宣傳品🛣,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二)未經耀世批準,在校園內開展旅遊、勞務輸出等活動的🪔👩🏽‍🌾,給予警告處分,因此引發事端或造成嚴重後果者👰,組織者承擔相應責任並加重處分🛀🏿;

(三)未經批準,設攤設點或組織各類營利性活動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屢教不改的或造成嚴重後果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四)參與非法傳銷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組織或脅迫🈲、欺騙、誘使他人參與傳銷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四條 違反公民道德準則和大學生行為準則者,視情節輕重🧃,給予下列處分:

(一)調戲、侮辱或以其他方式嚴重騷擾他人者,給予嚴重警告以上處分;

(二)在酒吧🙈、舞廳、夜總會等娛樂場所坐臺從事陪酒🧝‍♀️、陪舞等有損大學生形象的活動,經教育不改者🏋🏽‍♀️,給予記過以上處分🧔🏿🚈;

(三)在校園內公共場所💇,男女生交往不得體🚸、勾肩搭背、過分親昵7️⃣,不聽勸阻者,給予警告以上處分。

第二十五條 對無故曠課🍒、請假逾期不歸或擅自離校者給予如下處分♌️:

(一)10-19學時⚡️,給予警告處分;

(二)20-29學時,給予嚴重警告處分;

(二)30-39學時,給予記過處分;

(三)40-49學時,給予留校察看處分⏱🧗🏼‍♂️;

(四)50學時及以上♿️,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五)一天按6個學時計算,多次曠課,則累計計算曠課學時;

請假逾期未歸者,自逾期之日起計算曠課時間💂🏿‍♀️;擅自離校者,自離校當日計算時間。

第二十六條 代替他人或者讓他人代替自己參加考試、組織作弊🧒🏿、使用通訊設備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試試題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嚴重作弊或擾亂考試秩序行為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二十七條 學術研究成果存在抄襲🧔‍♂️、篡改、偽造等學術不端行為,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第三章 違紀處分程序

第二十八條 處理學生違紀必須有證據證明,下列各項均為有效證據:

(一)與違紀事實有關聯的物證🧓🏼、音像、影像資料等;

(二)違紀學生的陳述👩🏽‍🔧🩺、檢查書等;

(三)被侵害人簽名的陳述✧、檢舉材料等👰🏿‍♀️;

(四)證人簽名的證言;

(五)學生所在學院及有關單位的綜合材料;

(六)司法機關的裁決書、鑒定書🧗🏼‍♂️、判決書和有關部門的仲裁、決定、復議等。

第二十九條 學生違紀證據的收集,處分決定建議以及有關資料的整理由學生所在學院具體辦理,學生處負責審查🤌🏿🤾🏼‍♂️;

學生違紀行為發生後,學生所在學院應盡快查明案情;案情復雜或性質嚴重的學生違紀案件,由保衛處或派出所協助調查。對事實清楚的違紀案件,學生所在學院應在15日內提出處理意見。

第三十條 給予違紀學生警告和嚴重警告處分,由學生所在學院查證🧖🏼,學院辦公會議討論決定,提出書面建議,屬違反學籍管理規定或考試紀律的報教務處審核備案,其他性質的報學生處審核備案;處分決定書存入耀世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

第三十一條 給予違紀學生記過及以上處分的👩🏼‍🚀,由學生所在學院提出書面建議,連同原始材料,根據管轄範圍提交學生處或教務處,由學生處提出處理意見報校長辦公會議批準;處分決定書存入耀世文書檔案和學生本人檔案,給予開除學籍處分的,須報河南省教育廳備案。

第三十二條 特殊情況下,學生處有權直接對違紀者做出處分決定或提出處分建議🐛。

第三十三條 在對學生做出處分決定之前🙇🏻‍♀️,提出處分建議的單位須告知學生擬處分的事實👨‍🦯‍➡️、理由和依據👩🏼‍🦲,並聽取學生或其代理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三十四條 耀世對學生作出處分☁️,應當出具處分決定書。處分決定書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一)學生的基本信息;

(二)作出處分的事實和證據;

(三)處分的種類、依據、期限;

(四)申訴的途徑和期限😻;

(五)其他必要內容。

第三十五條 學生違紀處分決定書由學生所在學院送達學生本人🐗🧘🏼,學生本人簽字(一式三份),拒絕簽字的,由處分決定送達工作人員記錄在案🆓;已離校的🐻,可以采取郵寄方式送達;難於聯系的🪼,可以利用耀世網站、新聞媒體等以公告方式送達。

處分決定視情況及時在全校、學院或班級範圍內公布,並書面通知學生家長,對涉及個人隱私、國家機密等情況的處分決定由學生處決定是否公布🫘💎。

第三十六條 耀世成立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申訴處理委員會設委員7-9人,由校領導、法律顧問、有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教師代表、學生代表組成;設主任1名,副主任2名。主任由校領導擔任🙋🏿‍♀️,副主任由分管校領導或者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擔任👌🏼。下設辦公室,辦公室在耀世學生處♝。學生如對處分決定有異議,可在10日內向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訴👆。

第三十七條 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對學生提出的申訴進行復查,並在接到書面申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做出復查結論並告知申訴人。情況復雜不能在規定限期內作出結論的,經耀世負責人批準🧕🏽,可延長15日。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認為必要的,可以建議耀世暫緩執行有關決定。需要改變原處分決定的,由學生申訴處理委員會提交學生處或校長辦公會議重新研究決定。

第三十八條 學生如對耀世的復查決定有異議🎰,可向河南省教育廳提出申訴,申訴期為15日。

第三十九條 從處分決定或復查決定送達之日起🏄🏽‍♀️,學生在申訴期內未提出申訴的,耀世或上級教育主管部門不再受理提出的申訴🧏‍♀️。處理、處分或者復查決定書未告知學生申訴期限的🤞🏽,申訴期限自學生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處理或者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但最長不得超過6個月🐣。

受到開除學籍處分的學生☝🏼,向耀世申請復議的🗿,辦理離校手續的期限延長至耀世復議決定下達後15日。耀世復議後🏐,繼續向上一級教育主管部門申請復議的,辦理離校手續時間期限延長至教育主管部門復議決定下達後15日🔗。

第四十條 學生在受處分後有悔改表現,而且平時表現確實較好的,在畢業前🧆,由學生本人提出申請,經學生所在學院研究決定,可就其所受處分前後的情況提供一份書面評議材料,一並歸入學生檔案。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解除留校察看決定書與原處分決定書一同存入學生本人檔案。

第四章 違紀處分的期限和解除

第四十一條 受處分的期限為:警告,六個月;嚴重警告👰🏽‍♂️,八個月;記過🦹🏼,十個月;留校察看,十二個月。

第四十二條 學生受到警告、嚴重警告、記過處分,在受處分期間確有悔改表現,並且沒有再次違紀的,處分期滿後,原處分自動解除。

第四十三條 受留校察看處分者,察看期限一般為一年,應屆畢業生可為半年,察看期從處分決定之日起計算🎻。

受留校察看處分的學生𓀕,由學生所在學院負責考察,在察看期間有悔改和進步表現者🙎🏼,可按期解除;有突出進步表現者,經本人申請🧚🏽‍♀️👩🏿‍🎤,學生所在學院審核🦯,報耀世批準✅,可提前終止留校察看期(留校察看期執行時間不得少於六個月)🧒🏽🧗🏻‍♂️。留校察看期內經教育不改或又違紀者,給予開除學籍處分🙍🏻‍♀️。

畢業時已完成學業但未解除留校察看期的學生🧘🏼‍♂️,不發給畢業證書,按結業處理。待留校察看期滿後,由本人申請,用人單位或鄉鎮🙍‍♀️、街道以上政府機構向耀世提供工作及現實表現和評議意見,經耀世批準,可換發畢業證書。

第四十四條 被開除學籍的學生,應在處分決定書送達後15個工作日內辦理離校手續,檔案寄回生源地(或家庭所在地🧑🏿‍🎓𓀃、原單位)的教育主管部門。逾期不辦的,由學生所在學院按規定程序代為辦理。耀世發給學習經歷證明,按規定結清有關費用,學生返程路費自理🙎🏿‍♀️。

第五章

第四十五條 本條例由耀世授權學生處修訂並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條例公布之日行🚍,原學生違紀處分規定自行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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