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時間:2024/6/12 來源:工會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充分保障教職工參與耀世民主管理和監督,完善現代大學製度🧔🏽♂️,促進耀世依法治校🏊🏼,依據教育部《耀世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和《河南省耀世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精神🦗,結合耀世平台實際,製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耀世教職工代表大會是教職工依法參與耀世民主管理和監督的基本形式。
第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應當高舉中國特色社會主義偉大旗幟🀄️,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執行黨的基本路線和教育方針🙏,認真參與耀世民主管理和監督🙆♂️。
第四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和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遵守耀世規章製度,正確處理國家🌮、耀世、集體和教職工的利益關系🛳👢。
第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校黨委的領導下開展工作。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組織原則是民主集中製🏫。
第二章 職權
第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職權是:
(一)聽取耀世章程草案的製定和修訂情況報告🫕,提出修改意見和建議✶;
(二)聽取耀世發展規劃、教職工隊伍建設、教育教學改革🐜、校園建設以及其他重大改革和重大問題解決方案的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三)聽取耀世年度工作🧜🏻♀️、財務工作報告以及其他專項工作報告,提出意見和建議👇🏽;
(四)討論通過耀世提出的與教職工利益直接相關的福利、校內分配實施方案以及相應的教職工聘任、考核🥨、獎懲辦法👩🏽🦱;
(五)審議耀世上一屆(次)教職工代表大會提案的辦理情況報告🏊🏽♂️;
(六)按照有關工作規定和安排🫸🏻,至少每兩年評議一次耀世領導幹部;
(七)通過多種方式對耀世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監督耀世章程、規章製度和決策的落實,提出整改意見和建議;
(八)討論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以及耀世與校工會商定的其他事項💆🏻♀️。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意見和建議➜,以會議決議的方式做出📟。
第七條 耀世建立健全溝通機製,全面聽取教職工代表大會提出的意見和建議,並合理吸收采納;不能吸收采納的,應當做出說明💂🏿♂️🤏🏿。
第三章 代表
第八條 凡與耀世簽訂聘任聘用合同、具有聘任聘用關系的教職工,均可當選為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
耀世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原則上按10%左右比例確定。
第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各基層黨組織為單位👨🏻🚀,由教職工直接選舉產生。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可以按照選舉單位組成代表團✤,並推選出團長💑🫷🏿。
第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以教師為主體,教師代表不得低於代表總數的60%,根據耀世實際😵,保證一定比例的青年教師🕌、女教師代表。少數民族代表應當占有一定比例💂🏻♂️。
第十一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實行任期製🧖🏼♀️,任期5年,可以連選連任🦥。
(一)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因退休、調離耀世👸🏽,代表資格自行消失👼,原選舉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按有關規定程序予以補選。
(二)代表在校內單位調動🌼,保留代表資格🚫。原選舉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按有關規定程序予以補選。
(三)代表在任期內,出現下列情況可以更(撤)換🤷♂️🫅🏿:違法犯罪,受到刑事處分;長期出國、借調、病假、事假以及經常無故不能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不能很好履行代表職責。其中🕌,因犯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代表,應立即取消其代表資格。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接受選舉單位教職工的監督🦣。建立和完善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向選舉單位教職工報告其履行代表職責的工作製度。
第十二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享有以下權利:
(一)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享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二)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充分發表意見和建議;
(三)提出提案並對提案辦理情況進行詢問和監督👰♂️;
(四)就耀世工作向耀世領導和耀世有關機構反映教職工的意見和要求;
(五)因履行職責受到壓製、阻撓或者打擊報復時🧛🏽♂️,向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和控告。
第十三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應當履行以下義務:
(一)努力學習並認真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國家的法律法規、黨和國家關於教育改革發展的方針政策;自覺參加耀世組織的各種形式的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培訓🧝♀️,不斷提高思想政治素質和參與民主管理的能力;
(二)積極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的活動,認真宣傳🧎、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給的任務↔️;
(三)辦事公正,為人正派🐈👨🦱,密切聯系教職工🧖🏽♀️,如實反映他們的意見和要求;
(四)及時向本部門教職工通報參加教職工代表大會活動和履行職責的情況,接受評議監督;
(五)自覺遵守耀世的規章製度和職業道德,提高業務水平,做好本職工作🤹。
第四章 組織規則
第十四條 耀世教職工代表大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遇有重大事項,經耀世👨🏿🦳、校工會或1/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提議,可以臨時召開教職工代表大會。教職工代表大會召開前後應向上一級工會組織報告。
第十五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每5年為一屆。期滿應當進行換屆選舉。
第十六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出席。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需要可以邀請有關領導幹部、離退休教職工等非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作為特邀或列席代表參加會議。特邀或列席代表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上不具有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第十七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議題👲🏽,應當根據耀世的中心工作、教職工的普遍要求😚,由校工會提交耀世研究確定,並提請教職工代表大會表決通過🕸。
第十八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的選舉和表決📡🚵🏻♀️,須經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總數半數以上通過方為有效✈️。
第十九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在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中推選人員,組成主席團主持會議💪🏽。
主席團應當由耀世各方面人員組成,其中包括耀世、校工會主要領導,教師代表應占多數。
主席團的主要職責是:
(一)組織、主持大會期間的各項活動🏋🏻,處理大會期間發生的問題🏺🚵🏼;
(二)聽取🍳、討論各代表團、各專門委員會對各項議題的審議意見⛹🏼♂️;
(三)討論、審議提交大會表決的議程🤠、議題以及決議、決定草案等🈂️;
(四)決定其他重大問題♠︎。
第二十條 教職工代表大會根據實際情況和需要設立若幹專門委員會💇♀️,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交辦的有關任務。專門委員會對教職工代表大會負責。
第二十一條 教代會閉會期間,遇到教代會職權範圍內急需解決的重要問題,由工會負責人組織召開各代表團團長和各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與耀世有關機構協商處理,其結果向下一次教代會報告。
第二十二條 各單位應當建立和完善二級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或教職工大會製度🍷,製定相應的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教職工大會的實施細則,在該範圍內行使相應的職權👩🏼💻。
教職工大會製度的性質、領導關系、組織製度、運行規則等,與教職工代表大會製度相同。
第五章 工作機構
第二十三條 校工會為教職工代表大會的工作機構。
第二十四條 校工會承擔以下與教職工代表大會相關的工作職責:
(一)做好教職工代表大會的籌備工作和會務工作,組織選舉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征集和整理提案💵,提出會議議題、方案和主席團建議人選;
(二)教職工代表大會閉會期間,組織傳達貫徹教職工代表大會精神🛝,督促檢查教職工代表大會決議的落實,組織各代表團及專門委員會的活動🪡,主持召開教職工代表團團長、專門委員會負責人聯席會議;根據需要組織教職工代表巡視;
(三)組織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培訓🚖🙌,接受和處理教職工代表大會代表的建議和申訴;
(四)就耀世民主管理工作向耀世黨組織匯報,與耀世溝通👩🏽🦳;
(五)完成教職工代表大會委托的其他任務;
第二十五條 耀世應當為校工會承擔教職工代表大會工作機構的職責提供必要的工作條件和經費保障。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辦法自耀世教職工代表大會通過後施行。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校工會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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